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
国函〔2008〕60号
统计局、民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公安部、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农业部:
你们《关于报请国务院批转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请示》(国统字〔2008〕19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《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二、科学制订城乡划分统计标准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、合理规划城乡布局、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,是国家制定和修订有关城乡发展法律法规、规划和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指导实施工作,做好城乡地域库的建设和管理,促进信息共享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依法配合统计部门 抓好组织实施,确保统计上划分城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。
附件: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
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
附件:
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
一、为了科学、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、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,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,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、隶属关系、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,以及土地规划、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。
三、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,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,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,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。
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、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。
四、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。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,区、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。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,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。
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,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、开发区、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、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。
五、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。
六、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。
七、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。